《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电子书WORD版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迸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

总之,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在同一社会内,只允许存在一种会计法律制度,并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

凡违法者,轻者被罚款,重者触犯刑律的则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乃至失去生命。会计法律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代表统治者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同二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两者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会计人员某些错误的行为,只要它还不到触犯会计法律的地步,法律可以不予追究、制裁,但从道德方面来说,却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可以这么说,受到会计职业道德谴责的,不一定受到会计法律的制裁;而受到会计法律制裁的,一般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某些过失犯罪除外)。

(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款。而会计职业道德源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会计人员内心的意识和信念。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会计人员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自觉的遵守。

(五)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法律是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会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遭受侵犯,造成不良后果,那么侵权者就要受到会计法律制裁;会计法律同时规定了会计人员要承担的义务,如果会计人员不尽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同样要受到会计法律的制裁。而会计职业道德则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如果一个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会计职业的道德规范,就是善的,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鼓励,自己内心也会受到激励;反之,就是恶的、不道德的,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其内心将是痛苦的,感到内疚不安。一般地说,道德重在确认人们的义务,而不讲权利,即不以谋取个人某种权利作为履行义务的前提和归宿,这点与兼顾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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