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电子书WORD版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

(二)税务登记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例3—1]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她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答]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5.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例3—2]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经营地点。后根据经营情况,李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分析李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

[解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李某应先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性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为开具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例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解答]正确选项为B。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要注意发票的保存期限与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不同的。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例3—4]在[例3—1]中,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王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是否还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解答]王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仍然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这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宜边远地区的纳税。人。

3.数据电文申报。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其他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所谓简易申报,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种方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简并征期最大程度地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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