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通用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编整理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00402年多选题;03简答题)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银行,二是持卡人,三是商户。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03判断)

陷阱:发票专用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0、05年多选题;03年判断题)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08、05、03、02单选;10、07、06、05多选;03判断)

(5)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6)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07、05、02年多选题)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08年多选题;06年判断题)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l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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