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法规与职业职业道德》必背重点(4)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底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3.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4.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5.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36.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7.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
38.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以受理。
39.《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我考网祝你顺利通过考试。
40.《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
41.按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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