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011年浙江省财经法规(超级经典)第六章、税法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六章、税法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2、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3、 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4、 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得抵扣凭证: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6、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7、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浙江省专业发票有: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

8、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9、 税款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 不设账簿、应设而未设账簿、拒不提供税务资料、账务混乱、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理由、未按规定申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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