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011年浙江省财经法规(超级经典)第五章 支付结算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章 支付结算

1、 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 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 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

7、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

8、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9、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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