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五个考点)


考点三十七、法律责任的概念(2011注意判断题)
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考点三十八、行政责任(2011注意多选题)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多选)
【提示】《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点)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考点三十九、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单选)
(1)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考点四十、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2011注意多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考点四十一、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多选)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多选)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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