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试题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5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五、综合题 

1、2005年,某市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3月2日,经甲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报送了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封面上仅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答:(1)不符合规定。因为按《会计法》的规定,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该企业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并盖章,并且已签名人也没有盖章。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而该企业未提供审计报告。 

(2)3月16日,甲公司在市建设银行已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经与市中国银行负责人协调,又在其营业部开设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答: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购货款。8月18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即予以退票,并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答:银行对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当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8月18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除支付其10000元购货款外,因签发空头支票,甲公司还需另支付乙公司2000元赔偿金。 

答:乙公司只能要求成甲公司赔偿200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9月2日,甲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张某接替李某出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公司人事部门的监交下,张某和李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 

答:一般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交接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而不应当由公司人事部门监交 

(6)12月31日,甲公司进行期末结账,但编制的记账凭证后面未附原始凭证。 

答: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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