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会计证基础练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4-04-0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以以收到的现金存入。( )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3、甲企业在其银行存款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向业务单位开出一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银行可对其处于1000元罚款。( ) 

 

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期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5、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 

 

6、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 

 

7、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8、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 

 

9、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的签发人均为银行。( ) 

 

10、为了加强对住房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存款人应依法申请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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