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会计证强化训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4-02-27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1、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指的是借记卡。( )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3、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 

4、在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只解除付款人的责任,其他汇票债务人的责任不一定同时解除。( ) 

5、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背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 

6、有关人员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必须严格审查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如果确属记载错误,可协商修改,并加盖签章。( )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同时出票人不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8、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 

9、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 

10、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符合条件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11、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1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 

1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1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16、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 

17、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可以是国有单位或者私营企业。( ) 

18、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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