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开标过程中评标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信誉标书、技术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所有投标人作出排序,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未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将所有投标书立即封存。在确定了中标人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内,应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招标人到市房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1) 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2)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5) 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本细则实施后的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镇江市房管局签发的《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由市房管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镇江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上一页123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