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五章 精算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上报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采用逐案估计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详细报告逐案估计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 或者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应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应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应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如果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三十七条 短期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健康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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