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考验投保神经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国将步入一个全新的“交强险时代”。不管是行人、车主、保险公司还是监管层都面临着一个全新的考验。

  8700万机动车将投“交强险”

  根据“道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 这就意味着,7月1日后,将有8700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交强险。

  另一组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益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假如8700万机动车都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这对路上的广大行人来说无疑是个大好消息。因为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的基本保障。

  投保篇

  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

  投保须知:首先,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商报提醒:保单未到期的车主,可以先不用考虑上交强险,但7月1日出门时最好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正本,以便警察检查时用。如果忘带保单,会被交管部门扣车罚款。如果是根本没有投保或保险已到期、没有投交强险的,还将处以200元至800元的罚款。

  不少投保人担心交强险推出后,加上需要购买的商业三者险,其成本会大大高于现有的商业三者险。因此,一些投保人抢先更换保单,将一些7月1日后才到期的保单提前解除合同,并在7月1日前购买新的保单。这样,可将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者险推后1年。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现象并不鼓励。因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同,消费者购买后的受益保障情况还没有事实为依据。

  理赔篇 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理赔须知: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商报提醒: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另外,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垫抢救费。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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