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四、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棚.构有权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一)申报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二)备案抽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有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样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五、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撤销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2.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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