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人员密集场所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提供的材料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审核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但是,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三种特殊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五)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条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申请消防验收提供的材料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消防验收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验收遵循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验收的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
  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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