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制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9-)同时废止。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这里注意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主要指商业用房、公共用房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设工程的公共消防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五)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样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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