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是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作出规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理作出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后能够正常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借鉴煤矿、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建设项目试运行作出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长期试运行,迟迟不报政府验收,迟迟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逃避政府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作出试运行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暂不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个方面对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试运行作出规定:
  1.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验收评价对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至关重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方面对安全验收评价作出规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五)高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政府行政许可。
  1.提交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2.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及作出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七)其他建设项目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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