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项目脱节,避免先天不足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定的举措之一。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范围很广,形式多样,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投资的项目,有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和备案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于数量较多、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界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三是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一)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安全生产法》将建设项目分为高危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高危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考虑到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国家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赋予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这些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纳入高危建设项目范围予以监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论证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遵循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国家不作强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为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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