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工会、大学不可以,如是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以作为发起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投资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
此外,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没有。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义务
①连带责任:
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知识点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概述、内容和修改
1.概述
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内容
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修改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如:住所、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办法等)。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
【知识点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1.两者的差异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 | ▲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 ▲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 |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 |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
股权证明形式 | 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 | 股票,可转让流通 |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 ▲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 |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
2.变更要求
(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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