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第一章基础讲义:第1节

来源:造价员    发布时间:2013-03-27    造价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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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建筑法之建筑许可
  • 第2页: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3页: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质量管理
  • 第4页:合同法/合同订立
  • 第5页:合同生效
  • 第6页: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违约责任
  • 第7页:招标、投标
  • 第8页:开标/评标/中标
  • 第9页: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二者同步。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其他条件成立之后,才开始生效。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注: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典型题目: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不包括(  )。
  A、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B、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C、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
  D、意思表示不真实
  答案:C
  典型题目: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不包括(  )。
  A、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B、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C、二者在未被撤销前都是有效的
  D、后者有时效限制,而前者无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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