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证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程序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三)第三联(副页)

1.首部

本联的首部与第二联相同页)"字样。

2.正文不同的是文书名称下标明"(副)"

(1)决定拘留事项。依次写明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的姓名、被拘留人的姓名和住址,送交看守所的名称,注意应写清拘留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对居住在 的 执行拘留,现送 看守所关押。"

(2)写明拘留原因和拘留时间。此处的拘留时间的填写以被拘留人在拘留证(正页)上签字的时间为准,以便掌握法定羁押期限。

3.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公章即公安局的公章。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局长手章应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上有局长手章,下有公安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

4.三联之间

在拘留证三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以大写汉字写明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与本文书的文书编号相同),并在编号上加盖"

公安局骑缝章";不要在骑缝处加盖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将公章上的国徽断开。

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填写说明) .

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为填充式文书,共三联。第一联为存根,存档备查,第二联为副页,由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公安局;第三联为正本,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收执。

(一)第一联(存根)

1.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①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②文书名称(另行起),即"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⑧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存根)"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①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②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③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拘通":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⑤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2.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被拘留人"栏:填写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被拘留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⑤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股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2.正文

(1)写明拘留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2)"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将涉嫌 的 刑事拘留。"在其中的空白处首先填列拘留时间,在"将涉嫌 "

后的空白处填写拘留原因。此处的拘留原因应当与存根一致。如果将拘留的原因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以后,有碍侦查活动的,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最后填写被拘留人姓名。

(3)写明羁押处所。"现羁押在 看守所。"

(4)"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地址"栏。依次填写被拘留人家属的姓名、被拘留人单位名称、被拘留人地址。

3.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时间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3)由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填写姓名和收到通知书时间等内容。即"本通知书正页我已收到。"

(三)第三联(正页)

本联的首部、正文与尾部的内容与制作方法基本与第二联正页相同。不同的是,本联的首部中略去"(副页)"二字;略去副页尾部的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收通知书的内容。

(四)三联之间

在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三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根据1996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四、公安机关拘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特别规定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1.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作了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代表能够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公安机关要依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司法保障,不得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不得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在办案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2.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留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4.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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