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证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程序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六十四条(拘留证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七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九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撩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1982年12月10日)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节录)(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节录)(1994年6月22日)

第30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

为了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拘留证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程序的规定。

一、拘留证的出示

刑事拘留的审批权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说明刑事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在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不出示《拘留证》,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但是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犯罪嫌疑人正在实行暴力犯罪活动,有可能危及在场群众的安全,或者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后正在逃跑、自杀的等。

(填写说明)

拘留证为填充式文书,共三联。第一联是存根,存档备查;第二联是执行拘留的凭证,应向被拘留人宣布,并责令被拘留人写明宣布的具体时间,同时在上面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应当加以注明,此联带回入卷;第三联是副页,是送看守所拘留的凭证,交看守所收执。

(一)第椓?存根)

1.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①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②文书名称(另行起),即"拘留证";

⑧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存根)"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①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②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③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拘";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⑤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2.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拘留原因"栏;填写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5)"拘留时间"栏;填写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拘留时间是指执行拘留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存根上的"拘留时间"与正页上填写时间(即制作日期)以及被拘留人在正页上签名的时间应当是一致的。

(6)"批准人"、"执行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执行人、填发人的姓名。

(7)"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正页)

L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①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②文书名称(另行起),即"拘留证"。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①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②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⑧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拘";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⑤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2.正文

其内容主要为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和拘留事项。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对居住在 的 执行拘留。"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姓名、被拘留人的住址和被拘留人的姓名。

其中被拘留人的住址,即"在对居住在"的空格处应写被拘留人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但在办案实践中,有不少办案人员填写"收容审查所"、"旅店"、"招待所"等等。因为"对居住在 的"是表示对居住在XX地点的XX人进行拘留,即说明被拘留人的身份情况,并不表示在XX地方对XX人执行拘留,并不表示执行拘留的地点。 '

最后由被拘留人填写拘留证送达时间,表述为"本证已于XX年XX月XX日XX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填写或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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