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不允许侵犯或者剥夺。本法根据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他们不同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参与诉讼时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权利是法律权利,是诉讼参与人必须享有的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法定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而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活动便不能顺利进行。公、检、法三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每一诉讼权利的意义;并且要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一定的条件,不能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应当明确诉讼参与人在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权利,也有权力强制公民履行诉讼义务。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给予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都与成年人有显著的差别,他们缺乏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所以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本法规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帮助或代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回避申请权,在司法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有人身侮辱行为时,提出控告。第二,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便在审判阶段更加充分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3.赋予诉讼参与人以控告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以及侮辱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性措施,它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文明的标志。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促使公检法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充分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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