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规定。

一、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本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中,通常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各有不同,有的具有独立的诉讼职能,如当事人都分别承担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有的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职能,如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既有共同的诉讼权利,也有只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特殊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一)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权利
当事人是指为了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被传唤参加诉讼并同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加者。根据本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一般没有当事人,诉讼就无法进行。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的情况比较了解,而且案件的审理结果同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时法律也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以使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陈述,经过查证属实,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时,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2)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3)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参加辩论。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申请回避。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被害人。
(9)被害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有权提出申诉。
(10)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 
(1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 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由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通常都是被害人。只有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的一些诉讼行为足以导致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除享有与被害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外,其自身还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权申诉和撤回自诉;
(2)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明不服,提出上诉;
(3)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指控有犯罪事实,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而未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的有可能犯罪的人。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开展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就没有审查起诉后的被告,就没有刑事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有行为能力。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地位比较特殊。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处于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其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证据的一种,是证据的来源之一。再次,犯罪嫌疑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可能被定罪科刑,所以也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不能由别人代理。
依照本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于司法人员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4)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为其取保候审。
(6)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7)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指控犯罪,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予以审判的人。被告人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毛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围绕查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而进行活动的。被告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不能由别人代理。
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法赋予他规定了充分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权,
(2)申请回避权;
(3)参加法庭调查,庭作证的牧利;申请调取、收集证据和要求新的证人出
(4)有进行辩论和法庭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上诉权和申诉权等;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造成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被害人死亡,他的近亲属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充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被起诉要求赔偿的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双方地位平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的原告基本相同。如:有权请求赔偿、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提出上诉等。他们的义务与刑事诉讼的自诉人基本相同。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刑事被告人基本相同,但如属刑事被告人和民事被告相分离的案件,其被告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其上诉权也只能就民事部分提出。

(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诉讼,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本法第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或其他没有行为能力两被害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担负着一定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独立的诉讼权利。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可以代为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如撤回诉讼、参与调解协商等。但作为证据的陈述,只能由被代理人自己进行。在讯问和审判被告人时,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得到通知后可以到场,以履行监护的职责。
对于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刑事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地位基本上和当事人相同,但是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有些问题上法定代理人不能履行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又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属于准当事人。此外,对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因具体代理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法定代理人,他们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自诉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受委托的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之所以委托代理人,往往是由于同人民检察院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时参加辩论,除了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驳外,也可以反驳公诉人的意见。

(四)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刑事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与诉讼,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其主要职责是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也可以由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充任。

(五)证人
证人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作证的人。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指定,也不由别人代替;二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得
由他人代替。证人在诉讼中不是控诉一方,也不是辩护一方。证人的主要权利是揭发、检举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的安全,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罪证及作伪证。

(六)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和能公正无私地作出结论,并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鉴定人可以选择、更换,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鉴定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对非法加害自己
的司法人员提出控告,特殊情况下有拒绝鉴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出庭作证和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七)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为有关人员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人员。翻译人员必须具备胜任翻译的能力,以便正确地、如实地表达被翻译人的原意。当事人可以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翻译人员的主要诉讼权利是:有权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材料;有权获得从事翻译所支出的费用和相应的报酬;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诉。其主要义务是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实地进行翻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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