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经审判员允许,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由自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辩护;双方经审判员允许,可依次出示证据; 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互相进行辩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律师收集证据证明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律师可以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提请做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申诉由人民法院立案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律师按照一、二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修改、解释,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同类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释解]

本条是关于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规定。

一、辩护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由此可见:

1.辩护是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项诉讼活动。

2.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棗。刑事诉讼的运作必须以侦控、辩护、审判三职能为轴心。控诉职能以指控、追究犯罪为根本任务,辩护职能以反驳控诉为基本内容,审判职能的运作则是在控辩双方对抗的基础上裁断案件是非: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共同推动着刑事诉讼过程。具体而言,护职能对侦控、审判职能起着平衡和制约作用。

3.辩护是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

4.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辩护是针对指控而提出的,并同指控相对立,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是法律给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手段和武器。

5.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辩护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辩护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辩护人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诡辩,为当事人开脱罪责。

辩护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正确认识案件事实

辩护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是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列宁说;"要正确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刑事诉讼中实行辩护制度完全符合列宁指出的认识事物的

辩证法原则,从而保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

2.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刑事案件情况复杂,通过控、辩双方辩论,有利于揭露事实真相,兼听则明,防止主观片面性。

3.有利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护人民。只有通过充分的辩护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做到不冤枉好

人。

4.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通过辩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把自己想讲的话讲透,既可以防止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他们心服口服,又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于,认真地依法办案。

5.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通过辩护,对于参加旁听的人们,乃至于司法人员,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有益社会,能起到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1.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由于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者,对自己是否从事被指控的罪行及实施经过了解得最为清楚,加之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烈愿望,必然会竭力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因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的并被频繁使用的方式。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又分三种情形:

(1)根据本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知道有人向人民法院状告自己后,即可委托辩护人,包括律师,以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

(3)根据本法第15l条第(3)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是:

(一)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在辩护人的范围中,律师是主要的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较之其他人员充当辩护人有其优势。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辩护经验,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和有利条件,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因而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所在单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的情况主要是:第一,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影响的;第二,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冤情,或者是有理可辩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能够对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行业内部的情况等,这对全面认定案情会起到一定作用。允许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也是解决我国律师队伍人员不足的一个途径。应当注意的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责任的人或单位。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监护人一般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担任,没有亲属的,也可由有关的机关、团体或单位担任。所谓亲友的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作辩护人,一般都会尽心尽力地为他们进行辩护。因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的全面情况,所以能够较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范围虽然很广泛,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本条第2款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人:

1.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人。

2.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

3.因犯罪嫌疑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拘留、逮捕的人。

4.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

以上这些人因犯罪或违法行为,其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宜由这些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辩护人的数额

本条对辩护人的数额作了明确限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就是说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其中可以都是律师,也可以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还可以其中一人是律师,另一人是其他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7条的规定,一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还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因此,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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