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4)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现行、有效、成文、有人民警察执行的法律和必须遵守的纪律的行为。
228、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构成犯罪,依法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时,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3)侵权赔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229、规定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严明政纪法纪,纯洁人民警察队伍,惩治腐败,抑制邪恶,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和公正。
二是有利于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促进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230、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应使用武器、警械时使用武器、警械;
二是使用武器、警械超过必要的限度。
232、人民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侵权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非法拘禁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33、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中侵权的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
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34、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
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人民警察(含监狱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条件是:
(1)人民警察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主要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监狱法第十四条列举的行为;(2)
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23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亦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或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排除,是指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的行政行为等。
237、国家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其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