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警务常识:警察和警务职业常识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212、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职业特点而制定的并要求全体人民警察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条令等的总和。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按其性质可分为: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的特点:
  (1)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其主要内容是: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3)工作纪律强调唯实性。其主要内容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决不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坚决禁止刑迅逼供、打人骂人、滥用警械等。
  (4)群众纪律强调廉洁性。其主要内容有:多办好事服务人民;说话和气办事公平;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贪脏枉法、以权谋私;决不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等。
  213、人民警察的职业作风:是指人民警察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生活行为等方面的外在的反映,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任务、纪律、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等在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中的一贯稳定的综合表现。其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3)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4)廉洁奉公,遵纪爱民;
  (5)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6)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215、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在人民警察的职业实践中,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依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规范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培养、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以及在实践中应达到的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的关系——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一样,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生活的重要形式。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是从外部给人民警察以道德影响,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则是每个人民警察内在的自我教育。
  216、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217、我国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18、警衔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警衔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220、警衔的提前晋升:警衔的提前晋升是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获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222、警衔的晋职晋升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22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限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224、警衔降级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227、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人民警察有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和规定而负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
  (2)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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