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2)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和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都来自人民,这就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监督。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也包含着上下级法院之间各自依职权独立进行,对于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不需要也不应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取得指示;上级法院也不能就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拍板定夺,交下级法院执行。否则就会使正常的审级制度、法定的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既混淆上下级法院的不同职能,也会影响当事人上诉、申诉权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不利于纠正下级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此实践中存在的“内部请示”、“上定下审”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上述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就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相互关系而言的。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3.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通过一定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的,这种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就叫做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审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由于这类案件案情化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人力,有利于法院集中力量审理比较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但是,独任审判不是一切从简,更不是可以草率从事,而是仍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要认真执行公开、回避、辩护、两审终审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办案质量。
  (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审判人员的组成,因案件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这就是说,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这就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而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这是由于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要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有无根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因而要求审判人员要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为了便于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本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范围包括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在诉讼程序上,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
  为了保证刑事审判权的顺利实施,本法还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其具体内容体现在本条的规定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侦查权是指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活动的内容极为广泛,侦查(实质上是指侦破案件)、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是侦查的最主要和最集中的表现。根据本条、本法第4条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有分工的。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从理论上讲,检察权的内容极为广泛,它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实行监督。我国宪法、法律对检察权规定得最多、最详细的部分,是对刑事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因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的活动范围也是很广泛的,但最主要的活动表现为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对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是一种最主要的司法权力,它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行使权力方面不能包办代替。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的“法律特别规定”,就目前看来,主要是指如下三种情形:其一,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其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其二,受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监狱可以侦查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其三,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公安机关、人民桓察院、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办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而且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这样的工作只能让专门的司法机关去做,这样的权力只能交给公、检、法机关去行使。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外,我国法律还对其他机关行使司法权作了特别规定。本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讲的“其他任何机关”,是指法律赋予其司法权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这里讲的“团体”,包括各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里讲的“个人”,是指一切公民,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和普通公民。某些国家机关、团体及公民,虽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力,但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司法权,故不能擅自拘人、捕人、搜查、扣押,更不能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如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了上述权力,则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县直属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对于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追缴赃款赃物等工作。但是,必须明确,这些工作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的,这些“保卫部门”本身并无独立的侦查权。。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诉讼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刑事诉讼程序是由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这里讲的其他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例如,本法规定逮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有人民法院的决定,没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就不能擅自捕人。再例如,本法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程序由五个阶段构成,它们依次是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力,它们的活动决定诉讼的进程,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科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遵守法定程序,就等于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就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获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自身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受法律的约束,这充分体现了本法的民主性和先进性。本法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把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这样就能实现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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