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指导(16)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受处罚的则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由故意构成。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裁决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符合可以调解条件的,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考虑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运用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3)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不但是尊重和保障************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对这类人员充满人文关怀的表现。这里需要主义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又哑的聋哑人。

  (4)醉酒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这里提到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两个以上罚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警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时合并执行。但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最长不超过20日。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二款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们违法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扶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是对直接实施该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以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为条件。

  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免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况。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形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在适用处罚时,就应有所区别。

  (1)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法定处罚孤独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需要给予处罚,决定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规定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外,还在第19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去的被害人谅解的;四是主动投案,像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重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的规定,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时限。超过了这个期限的,就不再处罚。该条规定说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这里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且,“公安机关发现”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追究时效期限如何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而“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连续数次赌博,连续数次酒后开车,或经常倒卖车票、球票、演唱会票等等。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例如,转借机动车牌照3天,冒用他人户口证件5个月,隐匿文物半年等等。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由人们共同遵守一定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他主要包括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社会活动秩序等。良好的、井然有序的公共秩序,是维系正常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必然给人们的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带来混乱。损害人们的根本利益。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为一节七条,即第23条至29条,其中包括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环选举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位置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特定”是指违法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如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实施,气行为后果就是具有危险性,广泛性。行为人不仅实现往往难以预料,而且难以控制。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某种行为只是指向或侵犯了特定的即事先确定了某个或某些人的人身安全或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并不直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则不构成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侵犯公司财产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为一节十条,即第三十条至三十九条。其中博阿口违反国家有关危险位置管理规定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违反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违法施工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里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肃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设定为一节十条,即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九条,距离包括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行为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故意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环正常的社会秩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而且和其中许多行为还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法的财产范例和公民人身权利。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以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设定为一节二十七条。即第五十条至第七十六条。由此不难看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妨害公务的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五)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和和处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它是对治安案件查处的步骤,方式,期限以及相关措施手段的总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具体规定了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治安案件处罚的决定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等第三个方面的内容。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采取法定措施,通过法定的途径,获得证据的法律活动‘它是治安案件处罚的程序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治安案件的处罚的决定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只职能。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出相应处理的法律活动。治安管理的程序包括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证据的审查运用,决定程序、决定书内容、办案期限等内容。

  治安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是治安管理处罚得以实现的法律程序。治安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是指被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自动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强制当事人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发快的执行程序以及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

  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治安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执法监督问题设专章作出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要求,禁止行为接受监督,发快决定,罚缴相分离,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办案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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