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指导(16)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

  (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认为之一就是要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1 )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处罚的轻重。过错包括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原则即是设定处罚的原则,有事实施处罚的原则。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有关涉毒问题的处罚,明确规定了不同档次和幅度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 ,可以并处2 0 0 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5 0 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为人涉毒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的处罚。

  (2) 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要公开进行。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公安机关在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哟啊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罚人已发享有的权利。二是作出处罚的决定必须要公开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法》第97条规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擒害人。公正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延伸,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法者必须对管理相对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对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无论为法人的地位、名望有何不同,都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理。二是要求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处罚有一定幅度时,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合理。为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治安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予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人民警察应当回避。

  (3 )尊重和保障************原则。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 国家尊重和保障************ ”写入宪法,确立这一宪法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尊重和保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规定,正式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涉及的相对人绝大多数都是普通公民,特别是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形势处罚权利的时候,强调尊重和保障************至关重要。例如《治安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的思想。

  ( 4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处罚的目的时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对违法行为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使大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一是一起熬通过各种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的规定,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使每个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而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也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罚的同事仍然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和处罚的结合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对待具体案件,应当准确保卫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和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规范和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使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 1 ) 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指出七行为已经违法并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警告行为人不得再犯。警告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他并不波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实体权利,而是通过推行为人实施名誉方面的惩戒,教育行为人今后要警惕、检点行为,避免再次违法。在治安管理实践中 ,警告适用于初犯、偶犯,或者情节轻微, 认错态度好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这样处罚手段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

  (2)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这种促发主要使通过给予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经济上的制裁,迫使七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实现惩戒、教育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目的。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使治安管理处罚中追常见的制裁方法。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格依法把握罚款的幅度,避免人为的轻罚或重罚。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是人身自由。它是最为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行政拘留是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罚,因此它只适用于自然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又规定:“对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也就是说,行政拘留是最长期限为不超过2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做了适当的限制,将其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人因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 ,收回其许可证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在治安管理领域,对一些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的行业活跃网依照国家规定需又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因此,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公安机关限制或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种特许的权力和资格,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目的。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限于吊销依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目前,关系到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行业,如如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领域。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发家适用的特殊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已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这种关系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2)行政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3 ) 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这里的 “情节轻微”是相对于犯罪而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即便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也是在违法的范畴内,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4)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处罚性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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