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的权力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④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刑事执法权
  (1)刑事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刑事侦查权。
  刑事侦查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①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②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③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④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⑤有权进行侦查实验;⑥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⑦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⑧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⑨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⑩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刑事强制权。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①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②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4)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以下刑罚:①短期有期徒刑。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②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③缓刑。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④假释。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⑤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⑥驱逐出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警械、武器使用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4.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
  因紧急处置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抢险救灾等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等。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紧急排险权。紧急排除是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时,公安机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相毗连的建筑物,封闭矿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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