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基础教育一处组织实施。
⑴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最低录取控制线,择校生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⑵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两条最低录取控制线:城市四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和城市四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独立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将科目Ⅱ的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在符合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科目Ⅰ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⑷继续推进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对口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分配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分配对象为城市四区全部初中学校,分配数量按照对口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相应比例确定。
享受对口分配名额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初中三年在籍在校的应届生;②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对口高中;③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④必须参加中考,成绩须在本校毕业生中居前,且科目Ⅰ的成绩须在报考学校第一志愿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
⑸自主招生:各招生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在计划内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独立高中)10%、其他学校5%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享受自主招生名额的考生必须参加中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或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及证明。科目Ⅰ的成绩须在报考学校第一志愿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以上(含B等)。
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各招生学校须于5月16日前将通过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审批备案。
⑹招生录取程序
——省级示范性高中:
在城市四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2A3C(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录取:①统招生60%;②统配生30%;③自主招生10%。
——市级示范性高中:
在城市四区普通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3B2C (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招生录取:①统招生95%;②自主招生5%。
——一般高中:
在城市四区普通高中科目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且科目Ⅱ的等级达到4C(含)以上,按以下顺序进行招生录取:①统招生95%;②自主招生5%。
若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可按第二志愿在科目Ⅱ达到规定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科目Ⅰ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统配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将剩余计划在对口初中学校内部进行调剂录取。
——自主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将计划用于补录第一、二志愿中符合条件的考生。若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仍然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照网上征集志愿补录其他未被录取的符合条件的考生。
——各招生学校在完成各类招生计划后,方可进行择校生录取。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不得录取择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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