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2012中考与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今年继续贯彻《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收新生的实施办法》(丽教基〔2010〕44号)文件精神,由市教育局在全市统一招收一定计划数的初中毕业生,委托丽水中学和缙云中学培养,市教育局全程跟踪管理并实行教学质量考核。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另行文。

  3.继续取消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其他各类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要进行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4.继续取消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保送生制度,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所在初中学校两年以上学籍的学生方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鼓励取消“三限生”政策。

  7.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从今年开始,全市统筹学前教育专业布局。三年制学前教育按保育员方向培养,增设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扩大五年制招生规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8.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五年制3+2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省示范性专业、市品牌专业、农林类特色专业实施跨县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文。

  9.丽水市范围内的所有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学业考试。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 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考试中心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没有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将不被录取。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 2A 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跨县招生,但录取前必须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沟通,招收的跨县(市、区)学生名单须以公函的形式报生源地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烈士子女可根据志愿录取到当地省级重点中学。

  18.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七、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

  1.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2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县(市)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于 8月15日 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

  3.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主管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4.依照志愿录取的本地普通高中新生,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将学籍转到外地。

  5.根据省教育厅学籍备案等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没有填报本地普通高中志愿而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与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学籍管理、实验教学与测试情况将列入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

  九、附则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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