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2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中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利用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各区(县)中招办2012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1.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3.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4.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5.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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