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五、考务

  (一)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高效运作。

  (二)跨区(县)报考的学生在初中就读区(县)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理化、体育和思想品德科目考试。

  (三)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选聘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四)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议,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核。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初中就读学校登记后由学校统一报区(县)中招办,往届生和返沪生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登记,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志愿”录取;(3)“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4)“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计划为30%(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县)),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2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进行自荐,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时间(2012年5月13日9:00至15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意向的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至招生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就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 被提前批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2〕2号)。

  3.“提前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2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录取的招生方法,下同)

  (1)各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即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整体设计并贯通实施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招生方法,下同)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上海市回民中学和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另行发文。

  招收跨区(县)文艺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5)2012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6)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市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2012年全市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 经市教委批准,已被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其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五)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3),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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