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五)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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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页:简答、辨析题
  • 第7页: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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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页:多选题答案及解析
  • 第10页:简答、辨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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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五)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5--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
  2.D【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既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A【解析】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活动,劫机以及海盗犯罪等国际犯罪,我国都可以对之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国际犯罪,奉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因而我国可对甲予以逮捕、起诉和审判,也可将其引渡到巴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
  4.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本案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显然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5.B【解析】《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D【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甲抢劫了自己邻居的钱包,已经构成了既遂。犯罪停止以后就不能再有发展,事后返还的行为不能改变既遂成立的现实。
  7.A【解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因此,选项A正确。犯罪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以外的人和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选项B、C错误。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选项D错误。
  8.C【解析】徐成犯是指行为人经常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犯某一直接客体,或者把一个犯罪行为分解为许多细小的行为徐徐行之的犯罪。甲将一个杀人行为分解为若干个行为来实施,符合徐成犯的构成特征。
  9.C【解析】刑罚的教育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重新做人;另一方面是提供刑罚的惩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从而敢于同犯罪作斗争。因此,刑罚的教育功能的对象包括犯罪人和人民群众,选项C正确。
  10.B【解析】《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邵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A、C、D都正确,而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11.A【解析】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甲的身份不属于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同时也不符合一般自首主动投案的要求。有的观点将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治安拘留的行为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不论作何种解释,这种情况都属于自首。
  12.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3.D【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客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刑法分则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件,必须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一定的体系。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都侵犯的客体,不具有区别的功能。直接客体是每个个罪的客体,过于具体,不具有分类的功能。只有同类客体具有区别和分类的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不以对象作为分类的标准,是因为对象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区别功能。
  14.D【解析】叛逃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齐某是工厂的一名钳工,所以主体上就不符合,故选项A不正确。投敌叛变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齐某只是想逃到他国谋生而已,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投敌叛变罪。选项B也不正确。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情节犯,其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齐某的行为虽然是偷越国(边)境,但是情节并不严重,所以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5.C【解析】本题之所以选择C而不是A,是因为甲所盗窃的电缆属于正在安装的电力线路,该电力线路还未交付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的规定,对甲应认定为盗窃罪。
  16.B【解析】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以甲纺织品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18.B【解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行为。赵某虽未经借用人王某的同意,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摩托车推回,但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1)该摩托车系赵某所有,赵某将车借给王某占有并使用,不论王某是否知情,也不论王某是否同意,赵某以任何方式取回自己的摩托车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也就无所谓盗窃摩托车;(2)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摩托车所有权;(3)如果说赵某构成盗窃罪,那么其盗窃的对象应该为摩托车,但是其想要得到的却是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4000元,其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相矛盾,因此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赵某已经将自己的摩托车取回,但是其在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自己,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的时候,故意没有告知其已取回摩托车的事实,所以,此时其出于非法占有王某摩托车赔偿款的目的,隐瞒其已经取回摩托车的真相,使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将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据为己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9.C【解析】贪污贿赂罪多数犯罪主体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少数犯罪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20.C【解析】滥用职权客观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
  21.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判例和法理均非国家机关根据权限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习惯中只有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才能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本题只能选择D,即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22.D【解析】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只是这一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支付价款的行为才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物的价格则是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特征的描述。
  23.A【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委托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4.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前未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规定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该否定公司和股东的独立人格,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25.A【解析】本题考查对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及其后果的理解。权利滥用禁止的原则是对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修正。滥用权利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滥用权利者的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有时候也表现为过失,如防卫过当行为,此时的行为人即为过失。滥用权利的后果不一定都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失效,比如说权利人虽然滥用了权利建设越界建筑,在该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形下,邻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坚持要求其拆除越界建筑。
  26.A【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时,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但是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27.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A、B、D项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C项属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8.C【解析】在按份共有中,如果有约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依照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虽然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9.D【解析】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A项错误。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一方面要依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假如地役权人也利用供役地上的设施,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依据公平原则,其有义务承担部分维修的费用。
  30.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当事人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权的,除了订立书面合同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设立了。因此B项正确。乙对汇票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故C、D错误。
  31.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32.B【解析】债的抵销的要件之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但是,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可以抵销。
  33.C【解析】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合同。
  34.A【解析】关于承诺的效力,我国采“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5.D【解析】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的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的义务。本题中,A、B、C项均属于附随义务,D项属于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
  36.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生效。因此B正确。
  37.B【解析】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属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物的损失也不是因为保管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乙不用承担赔偿保管物的责任。
  38.C【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某病逝时。留下遗产为房屋两间。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
  39.B【解析】民事责任以补偿性赔偿为主,以惩罚性赔偿为特例。补偿性赔偿是指民事责任人补足民事主体受损失为限。惩罚性赔偿则是采取一定措施给不法行为人以惩罚。40.D【解析】本题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什么是双方责任和共同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3事人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本题中,A、B、C三项中,甲、乙承担的都是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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