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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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投标文件的构成
  • 第2页: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3页: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27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招标文件通常对投标文件编制规定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项目,其适用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此的相关要求也有所区别。
  ①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的语言、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报价、投标货币、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投标文件格式等。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能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因此,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前提。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放弃投标,或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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