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项目管理与采购相关答疑(八)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存在的问题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评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五步走”程序评审:即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谁报价最低就评审谁,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长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件规定。

  第二、对没必要澄清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财政部长第18号令第54条(二)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甲在投标文件中对光驱的表述非常清楚,不存在个别评标专家要求“澄清其含义不明确”等问题。

  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内容已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载明的光驱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光驱已破坏了原有的公平性。如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甲写出超出其投标技术参数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光驱要求的承诺书,那么投标人丙也要求作出降低报价的承诺,评标委员会是否也应当许可?!否则丙能罢休?因为这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设定的竞标平台。

  评标专家对评审过程缺乏保密意识。据了解,评标结束后,有些评标专家在外侃侃而谈招标项目的评审细节,特别是对模棱两可问题的评判或者对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判定的问题,毫无顾忌的介绍给他人,这是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据查,四名专家评委中,有一名是IT相关专业毕业但未从事IT工作且并不怎么了解市场行情、两名从事IT工作不满五年且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他们没有达到法规规定专家条件。

  没有及时建议依法改变采购方式,满足采购人要求。按照财政部长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获悉招标人紧急采购意图后,在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缺乏竞争力的前提下,应当审查招标文件有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这些方面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应当建议招标人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不宜一味的建议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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