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前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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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试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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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题
  1.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获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妥之处: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预计材料费:1000万元×60%=600万元
  材料费的期望值:600万元×[(1+10%)×0.3+(1+5%)×0.5+0.2]=633万元
  实现3%的期望利润的不含税报价:(1000-600+633)万元×(1+3%)=1063.99万元
  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1063.99—1000)万元/1000万元]×
  100%=6.399%
  3.每月承包商C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00万元 工程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1-2所示。

  第七题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如下:①成立谈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木制家具领域的技术、经济专家三人以上组成;②编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及办公桌椅、书柜的具体结构形式、规格尺寸、外观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项;③邀请谈判供应商,在生产办公桌椅、书柜等方面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商中择优选择5家供应商参加谈判;④针对确定的谈判对象发出谈判文件;⑤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谈判申请文件;⑥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统一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需求等;⑦供应商在统一的基础上二次报价;⑧谈判小组完成评估报告;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⑩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必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上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3.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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