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前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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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试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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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题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妥,合理的招标程序是:
  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编制招标文件;③编制标底;④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⑤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⑥发放招标文件;⑦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⑧接受投标文件;⑨开标;⑩评标;○11确定中标通知书;○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签订承包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妥。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订不同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公正原则。
  3.市建管办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市建管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议,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4.长河公司和大河公司的做法不正确。他们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的行为。
  5.(1)招标方对黄河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招标人拒绝黄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标人提出的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有效文件,但黄河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认为无效文件。
  (2)招标人对白水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截止时间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6.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由招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7.直接工程费3000万元。
  措施费:3000万元×12%=360万元
  直接费:(3000+360)万元=3360万元
  间接费:3360万元×10%=336万元
  利润:(3360+336)万元×8%=295.68万元
  税金:(3360+336+295.68)万元×3.5%=139.71万元
  投标报价:(3360+336+295.68+139.71)万元=4131.39万元
  第五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 min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2.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3.均不正确。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 min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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