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卫医师: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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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
  • 第2页:放射防护、检测检验要求
      4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使用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4.1系统工作时,不允许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通道口和窗口进入射线束内。
      4.2系统使用中遇紧急情况,应该按紧急停止按钮,使系统停止运行。
      4.3系统使用中发现该系统的通电指示灯和x射线发射指示灯不能正常工作,应该立即停机修复。
      4.4系统的安全联锁和电气性能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防止事故的发生。
      4.5系统通道口处铅胶帘应保持完整,对破损铅帘应及时更换。
      4.6系统维修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恢复安全联锁后,通过强制按钮进行调试。

      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检测检验要求
      5.1对本标准3.1所规定的系统外表面辐射控制值的检测,应在门及盖板全封闭并固定到位,X射线管的电压、电流、射线束方向及散射状况的组合保证处于操作状态的系统外表面X射线辐射达到最大时,在直线距离不超过5cm,横截面不小于10cm2的接受面积上进行平均测量。系统外表面辐射测量点平面示意图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要求各点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符合本标准3.1的规定。
      5.2对系统进行辐射检测时,应使用经过已知能量响应校正的电离空或累积剂量计方法进行测量。
      5.3对系统的任一安全联锁装置进行切断检验,应符合本标准3.3的规定。
      5.4对系统的供电开关的检测,在切断供电开关时该系统不应有X射线产生。
      5.5新设计、新安装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必须进行防护性能的验收检测。对不合格设备,改造后重新进行检测。
      5.6系统辐射安全的常规检测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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