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卫医师: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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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
  • 第2页:放射防护、检测检验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要求和检测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柜式X射线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便携式小型X射线机、大型集装箱安全检查的X射线系统。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柜式X射线系统cabinetX-raysystem
      柜体内安装X射线球管的系统,它用于对进入柜体内部的行李包进行X射线照射检查。在X射线产生时,该系统不仅能屏蔽辐射,并可阻挡人员进入柜体内部。
      临时或偶然地配用可携式防护挡板的X射线设备(改装者除外)不视为柜式X射线系统。
      2.2外表面externalsurface
      柜式X射线系统的外部表面,包括高压发生器、门、盖板、闩、控制旋钮和其它永久性安装的刚性器具,以及横跨任何窗口和通道口的平面。
      2.3通道口port
      为传送行李包进出柜式X射线系统接受照射或限于行李包体积难于整体进入柜体内部仅进行部分照射而设计的,在X射线发射期间保持在打开状态的系统外表面的开口。
      2.4门door
      为常规操作而设计的可移动或可开启的任何屏障,一般不需要工具就可打开并允许由此进入柜体内部。安装在门上的刚性器具也属于门的一部分。
      2.5盖板accesspanel
      为维修或保养目的而设计的可移动或可开启的任何屏障或面板,只有借助工具打开才能进入柜体内部。
      2.6接地故障groundfault
      意外的导体对地短路。
      2.7窗口aperture
      系统外表面的任何开口,但不包括X射线发射期间仍保持打开的通道口。

      3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技术要求
      3.1系统产生辐射时,距其外表面5m任意一点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5μGy•h-1。
      3.2系统通道口处铅胶帘的单片防护厚度不得小于0.35mm铅当量。
      3.3系统的安全联锁
      3.3.1系统的每个门最少需两道安全联锁。当门开启时,其中任意一个联锁就可导致高压发生器供电线路自动断开。除门以外,其它部分移动都不会使电流切断。
      3.3.2每个盖板至少有一道安全联锁。盖板移开,安全联锁开关启动,系统将无法产生X射线。
      3.3.3任一安全联锁引起X射线发生中断后,必须重新使用开启控制器才能产生X射线。
      3.3.4系统任一独立部件的失灵不应引起多于一道的安全联锁失灵。
      3.4接地故障将不应导致系统产生X射线。
      3.5系统顶板上应永久安装通电指示灯和X射线发射指示灯。
      3.6系统用钥匙开启控制器应确保在钥匙取下后系统不产生X射线。
      3.7应确保系统安全的原始设计不被修改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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