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单 保险单的填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500号出版物第三十四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因此,要求签发保险单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
2.除信用证内规定无免赔率外,对有免赔率的货物须在保单上注明。
3.如来证无其他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由其做空白背书,便于保险单自然转让,如来证要求“空白抬头”,可以做成“to order”应由受益人背书;来证要求在开证人或开证行抬头,被保险人一栏,按证照打,受益人不必背书。
4.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要与来证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唛头、包装及数量、货名、船名、大约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应与提单相一致。
六、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不足,便于国外客户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检查核对货物,同时也供进口国家海关查验进口货物。
装箱单也称花色码单,列明每批货物的每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这两种单据并非每种货物都需要,要根据国外来证决定。
七、产地证 产地证一般可分为普通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㈠ 普通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它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证件。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有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我国出口货物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签发产地证的单位有两个:一是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另一个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要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决定由哪个单位出具。例如,除红海和波斯湾地区以外,一般都可提供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地证;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在产地证上除加盖贸促会盖章外,还要增加手签。一般不能以发票代替产地证,因产地证要求不表示货物价值,进口商不愿意接受在联合发票上的产地证。
㈡ 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采用普惠制“form A”产地证有20多个国家。下面将“form A”的填制方法简单予以介绍。
出口制单一般应缮制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等。
第l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出口商的名称按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地址填写。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根据信用证要求应填写给惠国的真实收货人名称,如果信用证未明确,也可填提单的被通知人;若信用证没有被通知人,还可以填商业发票的抬头人。有的信用证要求不填收货人,如属欧洲联盟国家可以留空不填。
第3栏:运输方式和航线。
第4栏:供官方使用。此栏一般留空不填。但有时由于后补证书,由商检局填注。如因证书丢失重新补发书时,除盖“DUPLICATE”章以外,并由商检局在本栏加注“本证为某月某日签发第×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字样。
第5栏:顺序号。
第6栏:唛头。如果没有唛头应填“NO MARKS'’。
第7栏: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品名件数要加注大写。包装种类和品名都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第8栏:原产地标准。这一栏是国外进口国家海关审查的核心项目,填的字数虽少,但情况却很复杂。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即填“P”代号;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应参照“form A”的背面内容规定填写或按《关于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的填制说明》填写。对新西兰、澳大利亚出口货物可以不填此栏。
第9栏:毛重和其他重量。以毛重计算货物重量,即可填毛重;如果只有货物净重,即可填净重,但要加注“N.W.”(net weight)字样。
第10栏:发票号和日期。证书上的发票号码及日期须与发票实际号码及日期完全一致。日期要以英文写法填制。
第11栏:签证单位的盖章。签证单位要填商检局全称、签发地点和日期,由商检局签字盖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第l0栏和第12栏日期。一般填写同一日即可。出口到新西兰的货物,证书不需要官方机构签署。
第12栏:出口商声明。在“…produced in”之后填写“中国(China)”;在“…goods exported to”后面填进口国名称,应与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所有正、副本证书,均由出口商盖章及被授权人签字。同时填上地点和日期。本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日期。
在普惠制单据中,除上述单据外,还有下列单据:
1.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出口地商品检验局出具。
2.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由地方外贸局签发出具。
3.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a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品纺织品类,由商检局签发出具。
4.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局签发出具。
总之,在制单结汇过程中,应注意国际贸易惯例、各国政府及银行对各项单据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坚持预审单据的做法,只要做到上述要求,就可以大大减少不符点出单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