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单据缮制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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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页:海关发票与提单缮制缮制
  三、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是进口国家海关需要的一种单证,有其各自规定的固定格式,要按信用证要求及海关发票上的说明将各项内容填妥。海关发票包括:正式海关发票(custom invoice);估计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简称C.C.V.O.);根据某某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海关发票主要用于海关统计、原产地核实、进口价格构成之查核,以便课税和确定是否有低价倾销、虚报价格等情况。填制海关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㈠ 海关发票格式
  海关发票格式不一,不同国家或地区有其本国或本地区规定的专门格式,来证内一般有规定,切勿用错格式。
  ㈡ 海关发票内容
  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相应的同一项目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㈢ 海关发票价格的构成
  海关发票一般均要求列明构成价格的各项费用,若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则应分别列出运费、保险费和FOB值。此外,尚应列明包装费、打包费、货物运至装运港码头的搬运费等费用。出口国当地市场价格以本国货币表示。但该栏价值应比FOB价低1%~5%,否则会被认为是低价倾销。
  ㈣ 海关发票的签署
  要求以个人名义用手签方式签署的海关发票,则不盖公章;如需要监签人,也要手签。海关发票的签字人或其他单据的签字人不得作为监签人。海关发票如有涂改,须由原缮制人用钢笔小签,不能加盖校对印章,也不得由监签人代行。
  海关发票的“原产地”一栏应填“China”,切勿漏掉。
  除上述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之外,还有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四、提单
  提单是装运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在缮制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㈠ 提单的种类
  国外来证一般都要求提供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提单(full set of clean and on boardB/L),如果提供的提单不是清洁的、已装船的,银行不予接受。
  ㈡ 提单的发货人
  来证如无特殊规定,应以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发货人。
  ㈢ 提单的收货人
  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抬头,根据来证的不同要求,其填打内容也不一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1.来证无明确规定,收货人可以填打“to order”,并由进出口公司背书。
  2.来证规定收货人一栏应做成“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时,按证要求照打,但须由进出口公司背书。
  3.来证规定“to order,deliver to the order of…bank”,应该在提单收货人栏填打“to order”,并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the order of…bank”,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4.来证规定“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提单收货人可填“to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银行背书。
  5.来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收货人一栏空白,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来证规定“endorsed to…”,发货人要做记名背书,即在提单背面除进出口公司背书外,还应打上“delivered t…”。
  6.来证规定,要求我们须向国外买方直寄一套正本单据时,提单收货人应打开证行,以免因单据有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又已将货物提走,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
  ㈣ 提单的被通知人
  收货人或其在目的港的提货代理人即为被通知人。在提单副本上都要详细列明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被通知人,提单正本可以空白,在副本上应填打收货人或开证行或中间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挂、电话,以便轮船公司或代理依到船情况向被通知人出“到货通知单”。此外,如来证规定“notify…only”,则“only”不能省略,应照打。
  ㈤ 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唛头和份数、日期
  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用笼统或概括名称。如合同规定是“蓝色网球鞋”,在提单货物名称一栏填打“胶鞋”即可。
  提单唛头一般按信用证规定照打。如果来证的唛头无目的港,可以加上目的港。散装货无唛头,提单唛头栏中打上“N/M(no mark)”及“散货(cargo in bulk)”字样。
  提单的份数,如来证规定是全套(full set)提单,一般要做两件正本。在海运情况下,提单日期即作为装完船日期;在日期前面必须填注签发地点,有的信用证规定不能早于何时装运,提单日期必须符合规定。
  提单正本叫法不一,有的轮船公司将成套正本提单称为“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以及“third original”,有的则称“original”、“duplicate”以及“triplicate”,不论用何名称,均属正本提单;至于不能作为提货凭证的副本(抄本),一般称为“non-negotiable copy”。在法律上“duplicate”与原样有同等效力,而“copy”则不同。
  ㈥ 提单的目的港
  提单的目的港除出口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可以笼统填写外,按CIF、CFR贸易术语成交合同的提单必须明确缮制目的港。目的港的填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来证要求在目的港后加自由区(free zone),除亚丁、阿喀巴、科隆、贝鲁特、塞得港外,其他目的港不能加“自由区”字样。
  2.有的来证要求在目的港以外加“in transit to…”,只能在提单空白处注明,不能在目的港后加注。其原因是我们只负责将货运至目的港,而转船责任和费用由买方自理。
  3.美国来证要求在目的港后加“OCP”字样可以照打。OCP(overland common point)是指美国落基山以东的内陆地区,凡货物从西海岸转运到内陆地区运费享受优惠费率,通常为“内陆共同点”。例如,“San Francisco OCP”,其意为货物海运到旧金山港再转运到内陆。至于转运到某一个内陆城市,信用证上有时规定,有时不规定。如有的信用证规定“San Francisco OCP Coos Bay”,即从旧金山转至柯斯湾。制作提单时,在目的港栏填“San。Francisco OCP”,而在发货人声明栏中的空白处填“OCP Coos Bay”。
  ㈦ 提单的运费
  提单运费一栏填写是根据使用不同贸易术语而定。使用CIF和CFR贸易术语成交,其运费由发货人支付,提单运费填“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运费已付);如果使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其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提单运费栏填“freight to collect”或“freight”(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待付或运费在目的港支付)。
  提单经常加注附加费条款。如货到鹿特丹、汉堡、安特卫普等港口都是有卸货费及附加费的条款。根据500号出版物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用戳印或其他方式批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如装货费、卸货费或类似的费用支付的货运单据。
  ㈧ 其他要求
  1.使用托盘运输时,在提单上的件数栏填托盘数量,并在括号内加注货物包装件数。
  提单上的货物重量以千克表示,尺码以立方米表示,并要提供未装托盘之前货物实际重量和尺码及装托盘后的重量和尺码。
  2.在同一张提单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应分别填写。例如,提单100件中,其中70件木箱装、30件纸箱装,在提单上不能只填100 Packages,应分别表示
  3.包装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生漏装少量件数,可在提单唛头件号前面加“Ex (except)”字样,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2Nos.1—100”,其意是在100件中,缺少2件,实有9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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