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国际金融》复习资料1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外汇的定义
“外汇”译自英语的Foreign Exchange,它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外币现钞。作为一种对外支付手段,作为一种具有融通性质的债权,外汇是为适应国际商品流通和劳务交换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外汇”具有动态的(Dynamic)和静态的(Static)两种含义。动态的外汇是国际汇兑这一名词的简称;是指一种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行为,就是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静态的含义是指它是一种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用于国际之间的结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外汇”作过明确的说明:“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按此定义,外汇具体包括:1、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等。2、长、短期外币有价证券,即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即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支付委托书、邮政储蓄凭证等。
由于外汇是一种国际间清偿债务的支付手段,所以它和黄金一样,各国都把它作为储备资产(Reserve Assets),在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凭以清偿债务。国际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清偿。从国外进口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给国外商人;反之,向国外出口货物,必须向外国商人收取货款。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制度不同,一国货币不能在另一国流通使用,所以外汇就成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手段。进口商购买外国商品时,要用本国货币购买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即外汇),以对外支付,出口商向国外出口货物,收取的往往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必须换成本国货币,以在国内使用。
我国自1981年3月起施行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外汇包括以下几种形态:(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国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产,包括在国外的人寿保险金以及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稿酬;版税、专利转让费等。很显然;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广义的外汇定义基础之上的,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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