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问题与中国外汇管理立法发展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进入21 世纪以来,以国际化的视角和开放的心态审视研究中国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机遇,已成为不同领域学者拓展思路的基本方法。中国的外汇管理法曾经历过一个由计划到市场,由严格管理到有限制放松直到部分领域完全放松的发展,为我国整个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安全及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前提。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区域化程度的提高,国际货币金融体系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它使中国外汇管理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及效益面临挑战。


一、国际货币体系的现状及其法律问题分析


国际货币体系是国际间货币关系的反映,是国与国之间货币兑换、资金流动及债权债务关系清算所涉及的规则和秩序。它一方面表现为国际本位货币的确定和国际储备货币形成的机制。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汇率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机制。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国际货币体系形成于19 世纪70 年代的国际金本位制度,后又经历了布雷顿森林体系 [1]、牙买加协定体系 [2]、基金协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体系 [3]这样几个发展阶段。以《1992 年基金协定》为主体构筑的国际货币制度,系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内容。这种法律化的载体以法律所特有的约束力保证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有序化。它主要确立了这样5 个制度: 


(1) 浮动汇率合法化。(2) 确认“黄金非货币化”。(3) 确定成员国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4) 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传统方式基础上, 增加了新的援助种类,以出售黄金所得收入拨充“信托基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5) 确定了基金协定责任制度体系。基金组织成员国在不履行基金协定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将受到丧失使用普通资金、停止行使投票权、强制退出基金组织等制裁。


1995 年WTO 建立,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完成使WTO 构筑的自由贸易规则扩大到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贸易领域,WTO 成员国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必须遵循WTO 原则和规范,而外汇管理、汇率制度、国际收支政策、国际储备管体制等自然也要适应WTO 的要求。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指导,辅之以GA TS 金融服务附录及附录二、关于金融服务的部长决议、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简称FSA) 等形成了WTO 金融服务法,虽然并非专门针对国际货币问题立法,但其一揽子法律文件所形成的法律制度规范了成员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各成员国以国际收支状况和汇率走势变化为表征的货币政策,成为影响目前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实施也暴露了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一系列缺陷及其负面影响。


首先,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基金组织在维护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稳定方面面临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性机构对于什么样的机制和体系能对世界经济特别是金融的平稳发展更为有利等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构建,基金组织的章程规定以“促进汇兑稳定”为宗旨,自牙买加协定后基本放弃了汇率稳定的目标,这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根本问题之一。如果说牙买加协定确定的浮动汇率制为合法,那么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和协调机构必须具备预警和防范由于汇率的自由化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和危机的能力,而一系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已充分印证了这一能力的欠缺。这一点在各国外汇储备管理上反映的较为明显,基金组织一方面认为较高的储备有利于提高经济体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另一方面又认为经济体维持较高的储备存在汇率和利率的风险。事实上,许多国家积累外汇储备是为了防范风险,这恰恰是对国际货币体系缺乏应对危机能力的一种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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