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借用植物学或医学中移植的一般原理,在对法律部门划分的进路进行移植时, 我们必须对来自不同国别的不同种类的供体进行比较、甑别,必须充分考虑植体进入受体后的适应性、和谐性,尤其要考察植体与受体的核心环境能否协调、一致。因此,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目前法学教育现状,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部门划分上的不同进路,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明确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国内法部门划分已经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我国的学界和实践部门对“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概念已经形成了较一致的认识;再加上,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WTO法律制度的传授和研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和核心,国际经济法也由此变得更加庞大、内容繁多。在此种背景下,我们如果仍然固守宏观国际经济法的综合型体系,便确实会使植体与受体产生对抗,使双方均受到损害。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会随着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本身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划分部门法时应考虑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应在本国法制实践的基础之上,借鉴外国法制和法学的经验。部门法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20]如果说宏观国际经济法是20多年前中国当时特定历史时期的适时之举的话,那么,20多年后给宏观国际经济法进行必要的瘦身,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在国际法层面上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将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平等私人主体间横向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增设国际商法作为法学专业必修核心课程,使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与国内经济法学、国际商法学与国内商法学一一对应,便是我国当下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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