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1947年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际货物贸易。虽然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并开始对国际经济包括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由于未经授权,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几次贸易谈判并未将国际投资问题列入谈判议题。

    在此期间,国际社会曾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几经努力,达成若干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协议,如《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东道国与其他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公约》、《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准则》等。但他们或者尚未生效;或者仅涉及国际投资的个别领域(如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或者只是建设性的,没有约束力。因而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参与者——发达国家一直没有停止积极寻求达成一项有关直接投资的国际性协议。经过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努力,1986年6月在“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决定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对象。经过8年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措施协议》),并将其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由于是第一次将投资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内容,《投资措施协议》并没有涉及太多的投资规则,只是明确规定了禁止采取的一部分投资措施。但作为一个开始,它也明确规定了要在今后进行内容更广泛的进一步谈判。

    《投资措施协议》由序言和9个条款以及附录组成,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国民待遇与禁止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过渡安排、透明度、投资措施委员会、争端解决等。

    一、适用范围

    根据《投资措施协议》第1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指投资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流向和流量的措施,与贸易无关的措施不在该《协议》规范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贸易”是狭义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包括服务贸易。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投资措施主要可分为鼓励措施和限制措施两大类。鼓励措施是东道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直接投资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关税减免、加速折旧、优惠提供贷款等;限制措施是东道国政府为了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冲击而采取的于本国经济有利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当地股权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等等。《投资措施协议》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制约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因而主要涉及的是各种限制措施的禁止使用。

    二、国民待遇

    根据《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的规定,将原本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引伸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投资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它只涉及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并不是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活动都可以享有国民待遇,这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进口的“产品”,而不是其他。

    根据《投资措施协议》附录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东道国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措施,而且包括那些采用后会给东道国带来竞争优势的措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曾提出一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清单,并被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所采纳,这一清单列举了10多项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进口限制、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外汇管制、技术转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股权要求等。但在最终达成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明文禁止东道国采取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只列明了两种:

    (一)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这种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主要是可以阻止或限制进口产品的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形式:1.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买指定的特定产品;2.规定购买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3.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二)贸易平衡要求。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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