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四年的评估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在保险领域,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设立地域逐步扩大。到2005年底,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我国任何一个城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我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可以在华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在华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在加入以来的四年中显著增长。截至2005年10月底,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4家保险公司在华总共设立了100个营业性机构。在机构数量增加的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也获得了可观的增长速度。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5年1~10月,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8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56.08%。

    在证券方面,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批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各3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有B股席位46个和21个;已批准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家。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于2002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我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的新举措。

    在电信领域,到目前为止,获得批准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共有8份,其中有4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已经获得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分销领域,截至2005年8月底共批准设立从事分销业务的外资商业企业超过900家。全球大型跨国零售巨头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均已进入我国,并得到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启动了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在加入前后进行的这次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在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逐渐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工商、公安等部门在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包括停止侵权的措施、罚款等等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根据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纷纷制订地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而且在破除对本地假冒侵权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行动,有的还采取了跨地区的联合行动,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为了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政府在2004年专门成立了由所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2005年,全国范围内还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系列活动。所有这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行动和努力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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