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必须经工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㈢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㈣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㈤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㈥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㈦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㈧合同的生效时间;
  ㈨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在居民居住的地域,12时30分至14时30分、19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强制性禁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违反本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方案,擅自超过设计规范或者施工规范增加楼面、悬臂梁、悬臂板、柱、墙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4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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